中国酒类企业负责任宣传自律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6 09:54:45 点击数:5086次
中国酒类企业负责任宣传自律准则
前 言
几个世纪以来,酒类产品一直为全世界人民消费和享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酒类产品的生产过程、消费方式和饮用习惯都大不相同,品类也有很大差异。在理性消费的前提下,酒可以为消费者的生活助兴添彩。中国是酒的故乡,也是酒文化的发源地,是世界上酿酒最早的国家之一。众所周知,适量饮酒,有益健康,而过量饮酒,则有害健康。为了正确引导酒类企业负责任地宣传酒类产品,规范酒类产品的宣传行为,避免过分夸大和不当的宣传方式,中国酒业协会特制订本准则,倡导酒类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共同遵守本准则。
目的和意义
不负责任地饮酒或不恰当地宣传酒类产品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后果,也会给酒类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制订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指导酒类企业商业宣传活动,减少或避免鼓励或纵容任何形式的非理性饮酒以及不恰当的产品宣传。
商业宣传
本准则中的商业宣传是指:“使用各种媒介(如平面、广播和电视媒体、数字、标签、包装、网络、新技术和赞助)进行的、针对消费者的所有品牌广告或市场宣传活动,包括消费者促销、 行业推广、市场营销和终端销售用品。”
不包括:向媒体、政府机构或公众发布的有关社会焦点问题的非广告宣传材料或陈述,饮酒的益处或风险、理性饮酒的教育推广,酒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等。
基本原则
商业宣传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 诚实、守信、合法、合规,遵守公认的公平竞争原则和良好的商业惯例。
• 具备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并恪守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 不违反约定俗成的审美标准,不违背伦理道德或使用不雅的形象或状况。
第一条 不当宣传
1.1商业宣传不应鼓励或纵容过量或不负责任饮酒的行为,也不应以任何形式贬低戒酒或适量饮酒行为。
1.2 商业宣传中不应出现醉酒的人,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暗示醉酒是可接受的。
1.3 商业宣传不应暗示饮酒与暴力、攻击、违法、危险或反社会行为之间存在任何关联。
1.4 在所有的平面、电视、电影和数字广告中,都应包括理性饮酒信息。该信息必须清晰可读,并置于广告的显著位置,应使用目标受众易懂的语言,同时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未成年人
2.1 商业宣传不应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目标受众,也不应出现未成年人饮酒的场景。
2.2 只有当受众中达到18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的占有率,根据客观估计达到70%以上时,方可进行商业宣传(如平面、广播和电视媒体、数字、活动等)。
2.3 商业宣传不应使用尤其对儿童或青少年具有吸引力的物体、形象、风格、符号、颜 色、音乐和人物——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包括卡通人物或体育明星等名人。
2.4 商业宣传不应使用尤其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名字、标识、游戏、游戏设备或其它事物作为品牌识别手段。
第三条 酒后驾驶
3.1 商业宣传不应暗示在驾驶各种机动交通工具前或驾驶时饮用酒精饮料是可以接受的。
3.2 必须按照条款 3.1规定的原则处理酒类产品与赛车运动之间的关联。
第四条 危险活动、工作场所和娱乐项目
商业宣传不应暗示在使用有潜在危险的器械、从事有潜在危险的娱乐项目或工作任务之前或同时饮用酒精饮料是可接受的行为。
第五条 健康
5.1 商业宣传不应宣称或暗示酒精饮料具有治疗或保健作用,或饮用酒精饮料可以帮助预防、治疗或治愈任何疾病。
5.2 酒类产品及相关营销活动不应暗示或表明可以过度饮用。
5.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某些情况下商业宣传可以使用真实准确的事实性陈述来说明酒中含有的碳水化合物、卡路里或其它营养物质。
第六条 妊娠
6.1 商业宣传不应出现孕妇饮酒的场景或以孕妇为目标受众进行宣传。
6.2 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酒类产品标签标注孕妇请勿饮酒的标识。
第七条 产品信息
7.1 商业宣传应当清楚地指明酒类产品的种类和相关信息。
7.2 商业宣传可以向消费者传达关于酒精含量的信息,但不得在品牌宣传中将高酒精含量作为重要主题来强调。但是,宣传信息不能暗示或表明饮用酒精含量低的饮品就不会导致酗酒。
第八条 能力表现
商业宣传不应当暗示人们在从事需专注以避免发生危险的活动时,可以通过饮用酒类产品来增强 心智或生理能力,也不应暗示饮酒具有提神的效果。
第九条 社交表现
9.1 商业宣传不应暗示饮用酒类产品是人们在社交生活中获得认可或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9.2 酒类企业不应生产任何包含过量兴奋剂的酒类产品,也不应营销此类产品或推广任何酒精混合饮料会产生兴奋或提神功效。
第十条 性能力
10.1 在任何情况下,商业宣传都不应当违反约定俗成的审美价值与道德标准。
10.2 商业宣传不应暗示饮用酒类产品可以增强性能力、吸引力或者有助于取得性方面的成功。
附则
所有的商业宣传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有争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中国酒业协会酒与社会责任促进联盟
2017年7月
中国酒业负责任宣传自律宣言
自2015年酒与社会责任促进联盟正式成立以来,中国酒业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是从被动式承担到主动性负责的蜕变,也是中国酒类企业主人翁精神的体现和企业公民意识的觉醒。众所周知,适量饮酒,有益健康,而过量饮酒,则有害健康。千百年来,酒类产品一直为全世界人民消费和享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酒类产品的生产过程、消费方式和饮用习惯都大不相同。在理性消费的前提下,酒可以为消费者的生活助兴添彩。为了正确引导酒类企业负责任地宣传酒类产品,规范酒类产品的宣传行为,避免夸大和不当的宣传方式,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的指导下,中国酒业协会制订并于今天发布了《中国酒类企业负责任宣传自律准则》,倡导酒类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共同遵守。
在此,作为酒与社会责任促进联盟的积极参与者和倡导者,我们庄重承诺:
我们遵守《中国酒类企业负责任宣传自律准则》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将准则中的各项要求用于平面、电视、电影和数字广告等所有商业宣传,并涉及酒类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渠道,包括合作商及合作伙伴。
我们宣传健康、适度、理性的饮酒行为,不描述、不鼓励、不纵容过量饮酒方式;在商业宣传和大众传播中,对酒后驾驶或从事操作有潜在危险的行为广泛宣传其危害性;在社会中宣传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杜绝以未成年人为目标受众的产品宣传和诱导行为;
我们真实陈述酒类产品的所有信息,拒绝宣传或暗示酒类产品具有治疗或保健作用,不宣传、不夸大、不暗示酒类产品具有提神、增强心智或能力的功效,不暗示或表明酒类产品可以过度饮用;
我们奉行诚实守信与合法合规的商业宣传原则,遵守公平竞争和规范有序的商业道德,恪守务实自重和严于律己的社会准则。树立底线意识,积极传播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今是一个传播与沟通的世界,商业宣传对企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业宣传的底线与规范亟待建立,今天对中国酒业而言,又是一个新的征程。我们希望《中国酒类企业负责任宣传自律准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中国酒类企业崇德修身、择善而从、更加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体系,也因此具有更为广泛的普世价值。诚然,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联盟更多成员走进社会勇于承担责任的未来,并且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增进社会和谐,乃至全人类的福祉。
中国酒业协会

